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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被镇政府拆毁 镇人大副主席被免
2017-7-17 8:54:00 来源:新浪收藏 阅读: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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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博金华”微信公号7月15日消息,2017年4月30日,位于平阳县鳌江镇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蓝田宫被拆毁。5月8日,浙江省文物局正式约谈了平阳县政府领导,指明了问题的严重性,明确要求平阳县政府从快从严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原址予以重建。

  蓝田宫旧名蓝田太阴宫,通称蓝田宫。位于鳌江镇蓝田村,始建于南宋乾道年间,迄今八百余年历史。古宫周围环境得天独厚,自古就有“龙蛇风水地”、“蓝田种玉”美誉。古宫历经数百年风雨,失修塌圮,残宇萧寂。康熙、乾隆年间重建宫宇三间;道光年间拆建前后殿各五间及左右廊和戏台等;光绪年间建后宫五间。经重修扩建后,古宫分为前、中、后三殿,是旧小南地区颇有名气的古宫,也是小南区唯一集市庙会场所。文革期间遭到严重破坏。1990年至1996年间,按仿古手法,先后整修三清殿、太阴圣母殿、前殿、走廊和戏台等。巍巍宫宇,雄伟壮丽,殿内装饰,别具特色。该宫宇是鳌江镇独一无二的大宫观,每逢朔望或庙会之日,香客络绎不绝,是一处不可多得的道教场所。2000年被列为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通报全文如下:通报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良渚遗址管委会:

  今年5月4日上午9时许,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平阳县鳌江镇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蓝田宫在两三天前被拆毁。我局迅速派出专人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蓝田宫约占地400平方米,为平阳县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鳌江镇政府于去年将该地块列入治危拆违的红线范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多次约见镇政府领导,并致函该镇政府要求在城中村改造中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并明确提出了蓝田宫的相关保护措施和要求。但镇政府仍在与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订立的拆迁协议书中明确要求“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于4月30日实施了拆除行为。我局认为:这是在“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中一起典型的故意拆毁不可移动文物的法人违法案件。5月8日,我局正式约谈了平阳县政府领导,指明了问题的严重性,明确要求平阳县政府从快从严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原址予以重建。

  平阳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调查组,调查案情,并启动了问责程序。日前,公布了对该案的查处结果:1。县政府就蓝田宫被拆事件向全县作了通报;2。就鳌江镇政府拆除蓝田宫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予以全县通报批评;3。责令鳌江镇政府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4。对鳌江镇人大副主席陈孝静予以诫勉谈话,并免去其职务;5。对鳌江镇拆迁办主任金伟宁予以停职检查,对负责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章图早予以开除;6。对责任主体鳌江镇人民政府、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予以20万元、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7。做好被毁文物的原址重建工作。

  我局认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蓝田宫被野蛮拆毁,暴露出某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领导政绩观偏颇,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暴露出某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领导对文化遗产缺乏敬畏之心,对历史文化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暴露出某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底线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足。

  蓝田宫被拆毁案件是“文化浙江”、“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的不和谐音,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为坚持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特别是做好治危拆违工作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我局要求:

  一、要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要强化文物法制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在持续不懈地深入开展好“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的同时,近期要组织好辖区内的文物安全状况大排查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力求取得实效。

  三、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能,在以“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中,要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文物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服务保障全省治危拆违攻坚战消除历史文化建筑安全隐患的通知》的要求,主动谋划,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好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同时要强化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检 查巡查,避免在治危拆违行动中不可移动文物再次遭受类似的损失。

  四、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破坏、失盗、失火的,应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安全案件隐匿不报、瞒报、漏报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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