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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保护的名义经营文物
2010-11-10 8:44:00 来源: 人民政协报 阅读: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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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文物要承担法律责任,而经营文物尚无法律管得了,尤其当经营文物披上保护的外衣,更具有迷惑性。大明宫投入120亿,但主要用于商业开发,真正用在文物保护上恐怕屈指可数。要命的是,这种所谓保护倒不如不保护,专家分析,大明宫的考古工作远未完成,现建成的遗址公园将大明宫遗址全部填平,今后考古挖掘将无法进行,这是多么大的损失。
  历史文物的最大价值在于原生态、原始性。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到意大利考察后感慨万千,他说“罗马人懂得一根柱子倒了,是不能扶起来的,因为这是时间老人和历史巨人的行为。如果扶起来,修补好,历史时间随即消失。谁敢去改动历史?”
  时间是凝聚城市厚重文化的“黏合剂”,见证历史的古建筑、古文物是城市文化的历史源泉和“根”。满载传统文化含量的古文物作为文化物品或构件,其意义恰恰体现在它所生长的原生态环境中,让古文物搬家,为经济建设让路,无异于“扭伤”了城市文化的历史“筋脉”。而毁坏古文物,异地建复制品,则无疑斩断了城市文化的根。把文物当做商品经营,势必破坏文物的原生态,这是对文物潜质与内涵的伤筋动骨。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经营文物的一个雷同做法是建遗址公园,遗址一旦变成公园,意味着文化屈从经济,而且这种遗址公园不伦不类,甚至庸俗不堪,少了历史的厚重,多了急功近利的浮躁;少了文化味,多了商业铜臭。
  少数地方热衷于经营文物,根子在于经营城市,在政绩重于文物保护的官员眼中,古建筑、古文物要为城市大拆大建让路,为商业利益服务,要服从于官员的政绩需要,这种思路与做法须彻底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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