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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在文物丰富地段未考古就开工可罚20万
2010-10-7 8:28:00 来源:山东商报 阅读: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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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天闭幕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通过审议,记者了解到,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否则,建设单位将面临5万-20万元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
  新条例对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做了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同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新条例规定,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否则,建设单位将面临5万-20万元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违反该条款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处以5万-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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