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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昌县文物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得知吉安桥下有人在做路。吉安桥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新昌县小将镇旧坞村南,该桥南北向单孔石砌拱桥,全长35.4米,桥面宽6.7米,孔径20.2米,矢高11.9米,是新昌县保存较好的古桥之一。对此,新昌县文物监察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当即派出执法人员与县文物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查。

据旧坞村书记和文保员通报,日前,他们曾告知当事人在桥下做路会影响古桥的安全,应停止施工。但是,当事人认为做条沙石路,开开拖拉机,不会对古桥造成危害,拒绝停工。执法人员掌握了基本情况后,马上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当事人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严肃指出其的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终止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并经村两委班子同意,另行确定了路线让其改道,同意放弃原来已经基本完成的道路,改为在古桥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重新做路。 一起危及古桥安全的违法行为终于阻止并得到妥善解决。它给我们的启示有三:一是举报渠道要畅通,要及时掌握文物违法活动的信息,有利于违法行为的有效处置。二是要取得当地政府、村和文保员的配合,能事半功倍,工作效果好。三是对违法当事人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办事、以理服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文明执法、人性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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